JIT-IV:再谈“作恶”

Google每更新一次用户条款,它那条“don’t be evil”的口号就会被各处鞭笞一轮。前两天它家出公告说准备把用户评论纳入第三方广告材料库,于是《大西洋周刊》这儿又出了篇文章,略罗嗦,但条理蛮清晰,而且关键是该文以及下面评论栏里的内容提供了不少思考这事的角度。比方说这句:

Any rule that has hold over someone is prone to redefinition. 任何拖人后退的规则都需要/即将被重新定义。

话很糙,太大跃进范儿了。可是它精细化的更符合逻辑的修饰版本不就是进化论么。而且我相信Google的工程师们就是这么想的。其实上面那句话的含糊之处在于:“重新定义”的操作究竟应该如何来进行?

在这点上,我的想法和以前并没有太大变化。

Google的“恶”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恶”,要知道,一家商业公司的道德指南针永远是指向利益的。本质上,“不作恶”只是说明Google不会向短期利益低头。即便在同一时刻,“恶”之本身也并没有唯一定义,我所期待的Google所不为的“恶”,也许就跟你所期待的不同,也跟Google自己定义的不同,而其中的差异便构成了如今千夫所指的论据基础,因为毕竟“不作恶”作为公司口号,是服务于公司的公关/营销目的的,(Google上市前也许还未必),如今尤甚——这句话早就不再是工程师拍脑袋做决定时所期望得到的良心回报,而成为公司正面形象的一个(对于科技公司来说)历史悠久的旁证以及笼罩它一切举动的正义光环。所以,才会有人对这句话放到具体语境中所产生的“不正义”性屡屡提出挑战。我也正好拿他们来枪打出头鸟(基本上,我对Google的产品决策并无怨言,我还觉得他家准备的洗白策略是科技巨头中最到位的一家)。

而《大西洋周刊》这篇文章说,Google定义下的“恶”即“无能”,尤指公司所在的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无能。在这个定义体系下,最大的“恶”意味着没能实现公司制定好的业务愿景;节操不是个问题,因为Google做一件事的动机正在于这件事符合其节操。基本上也就是说,Google之所以不会做”不道德“的事,那是因为他们做一件事这本身,即意味着该件事是”道德的“。于是除了最基本必须的道德判断外,公司并不需要行使额外的道德审查。听上去有点自恋吧?好像在说“不作恶”就是硅谷版本的“忠于自我”。

且不论此文所臆测的“恶”是否与Google的定义一致(我其实很怀疑Google公司内部有这样一份标准文档存在……),光把这个理论单独拿出来看就足够有意思了。比如昨天推上的#开房记录#事件,居然还有人义正言辞地说他积极传播这个库是为了普及大众所谓的隐私有多么不私隐……“我做此事的动机在于正义,因此我做此事就是正义的”这种逻辑与如上《大西洋周刊》所推测的版本如出一辙。但它是荒谬的——

社会因恶及恶的后果而进步,然而这个“进步”的结果不能被拿来为“恶”正名,使恶行正义化。恰恰相反,社会进步正是成型于对不同时期的不同定义下的“恶”的所做的不同惩罚,也正是这种惩罚的戒力进一步促动了社会道德的演化。所以,若想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理由来作恶,那就要做好承担相应惩罚的准备,这种惩罚可能是法制层面的,也可能是言语心理层面的。无论是哪种,“期望以小牺牲获得大进步”的动机本身虽可说符合逻辑,但丝毫不能被用来解释其行为后果的合理性和正义性(!)。而意图用这样的说法来逃避其行为引来的道德指责,充满浓浓的上帝视角的自大,正表明了行为人的幼稚和愚蠢。

其实想法已经通过写字整理完了,插段无关的:回头来看Google,它跟这个事件又不太一样。它是一个商业公司,它的产品决策由工程师推动,我相信工程师们多半并没有主动的意思要“立牌坊”;可负责它外部形象的是公关部门,要知道,他们可是以“立牌坊”为KPI的团伙呢……所以其实老板们在为公众形象发愁的时候,不如仔细研读下老子的无为之说?

JIT-III: 群氓的智慧?

下午在公司忙着写报告的时候(顺手吐个嘈,这次的项目居然还搞得要去研究辣酱油的黑历史。。。),瞥到魏武挥老师在微博上提了句:

对大众的智商的估计,一直以来很困惑我。乌合之众说去他娘的,未来是湿的又说无组织的组织是最好的。单从营销角度讲,颇有业者其实是很矛盾的:嘴上说要发动社会化的力量,其实做的都是水军的勾当。水军二字,本身就说明大众智商是可以玩弄于股掌之上的。

当时没来得及多想,回家的路上想了想,我觉得两种观点在各自的前提下都是对的。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大众有没有获得足够的资料。

舍基先生书里所例举的“大众”,作判断时,往往有外部的信息补充,有自己的经验积累。而魏老师的有感而发,估计多半是由少女毁容事件的各种“内幕”而起,有药案警醒在前,更凸现近两日喧哗的“大众”,只听只传一面之词,是多么盲从和容易操纵。

论本质,这跟经济学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差不多的。自然,相应的,这个问题也没有绝对的指导方针了……只是需要指出,这些资料的获得往往意味着一定时间的积累——这就是当下的民意一时的民意之间的区别。微博基本上是一个对信息进行快消费的地方,对大部分使用者而言,积累根本无从说起,所以它只能展示一时的民意。一时之见总是更易变动,所以其实它并不能真正拿来当衡量群众智慧的尺度。问题来了:法院判决是持久有效的,一旦这个东西被一时民意所左右,其留下的后果就会被拿来衡量大众智商了。

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都会随着当下的民意不断进化,却很少会被一时的民意所劫持。甚至在堕胎/安乐死这些敏感议题上,各地的差异也往往缘于各地的大众有着不同深度的认知积累,以及制法者对于“当下”与“一时”的衡量有着不同的度。然而实际上法律终归是被社会认知推动着向前的,这就是大众智慧的一处体现。

而生活在不健全空间的人(*哔*~)对乌合之众的体会恐怕不得不更深一些。其实这放之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空间也是一样。比如回到营销来讲,我的ex同事们经常找我这个大半只脚跳出圈子的人抱怨国内的社会化营销有多么多么sb,可是,现在找他们做社会化营销的财主,看中的多半便是社会化营销那短时高效的投入/产出比,那么,作为在进化的时间轴上落后着的人们,也只能在方方面面多担待些了啊……

我是比较乐观的。哪怕在微博这种快消费平台上,看过药家探访记录的人对着毁容少女家人的哭诉总会多一点保留。如果把每一次微博事件都看作一点积累,将来的大众智商一定不会像现在这么容易被玩弄,即使是水军的手段也需要有所改进。下一次的警醒,一定比上一次来得更早;“一时”与“当下”的差距,也会慢慢变短的吧……

JIT-II: Search Plus算不算作恶

据说这两天CES的观众们几乎没在谈论什么新产品,因为反正这些展品看上去都长得差不多。反倒是Twitter和Google关于Search Plus的对峙更像是一个热门话题。

争执
Twitter的官方声明认为Google在Search Plus的结果里忽略Twitter将会使用户错过大量实时信息。更有很多相关报道认为在Search Plus里大量加入Google+的条目是一种垄断行为——更正经的说法叫滥用垄断优势(abuse of monopoly power),比如用一种产品的统治性市场地位为旗下其他产品谋求竞争优势,这种做法最有名的例子当然就是微软将IE与它的Windows系统绑定。现在,相似的质疑落到了Google头上,它是不是在利用Google搜索引擎的优势强势推销Google+?

Opt-out?
今天Search Plus在我的Google界面上出现了。我发现,实际上,用户是可以对它说不的:在搜索页面的右上角,有两个并排小按钮可以直接让用户在Personal Result以及Global Result之间切换,并且在帐户设置里还可以彻底关掉Personal Results。然而,后来我小小测试了下,发现每次打开一个新的Google搜索页面时,默认显示的总是Personal Result,无论你做的上一次搜索操作有没有切换成Global Result;不过,在切换之后如果你还坚持停留在同一个页面的话,那你在那里做的第二次搜索就会以Global Result的形式显示了。

擦边球
其实做完这个小测试基本上就可以回答那个问题了:默认使用Personal Result搜索结果?那么废话!这当然也是一种推销手段。Matt Cutts发博客辩解说其实不止Google+,还有Quora、FriendFeed、LiveJournal、Twitter和WordPress上的公开内容也都会出现在Personal Result里,但他忘了提一点:你得先把这些站点的帐号跟你的Google帐号挂钩起来,才能享受到真正的Personal Result。

著名苹果五毛兼资深谷黑MG Siegler自然又趁机大书特书了一番,其实这次他的文章里有一个观点很犀利,即“Twitter这样的公司完全可以辩称向Google开放数据并不符合他们最佳的商业利益。实际上,Google这样做基本就是在强迫他们交出数据”。

仅从推销的角度看,这话可一点没错,Google这招可阴损了:不跟我续签?好,可别反悔啊,反正人家都爱用我的搜索,你不来,那就是你自觉自愿玩儿消失呗——默认Personal Result搜索等于是提高了用户个人网络内的(尤其是Google+上的)信息在其搜索结果页面里的优先级;而由于Twitter没有给授权,Google自然就顺竿而上表示你不给授权我可不敢自作主张呗,那就干脆不用你那里的数据了——我推测,Matt Cutts提到的那些网站中有Twitter,应该是指Google通过不含nofollow指令的网页链接到Twitter所抓取的结果,虽然这些页面本身和Twitter帐号挂钩,却不能为Personal Result式的搜索所用,所以包含在Personal Result之中来自Twitter的条目,应该是与用户个人无甚联系的常规搜索结果,其优先度自然要低很多——这样一来,Google腹黑地只留给Twitter两条路,要么干脆隐居,要么就老老实实全盘托出。

但是这算滥用垄断优势吗?也未必。这跟微软的做法本质上并不完全一样。一来,Google同时提供了并行的反向选择,微软连装装样子都没有;二来,不推Google+,这个Search Plus的服务质量只会大大降低,而不预装IE,对Windows操作系统本身完全没有影响;再有,Google在美国的市场份额也确实还没达到垄断的地步。商业世界里,大部分弱者都不甘心被强者牵着鼻子走,要独立,不要依附,而Twitter暴走,只是又一个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例子。

这就是作恶?
实际上,要做这种“是”与“否”的判断简直是人类最徒劳的工作,因为这种判断的依据往往源于比较,而用来比较的准则每个人都不一样。在这个案例中,我自己的准则是:这个工具是否会成为一个必需品?是否真的给我带来了其他服务无法比拟的便利?

其实看看Matt Cutts列出的那一大串网站,就会感到这个服务似曾相识——Greplin的个人搜索。像不像?只不过Greplin更侧重个人搜索,而“跟年终奖挂钩”的Google必然会将其战略性地扩展成对个人网络的搜索。之前我写到过:“Google很可能在坐观时机收购Greplin。我更倾向他们早就在计划推出一个类似的工具,如果Facebook不阻挠的话……”现在看来,Google觉得之前Social search所积累下的内功足够深厚,自己来就行,省得再去高调搞收购了。

从一定程度上,这证明了用户需求的确早就存在,而除了实力足够强大到提供一站式服务的Google,我没看到其他任何更好的选择。我想,这也是Google信心满满地把Personal Result作为默认搜索方式的原因,虽然真讨厌这又是一次越俎代庖式的替用户下判断。

另外一种支持的声音很少被人提到,而Steven Levy第一时间就想到了:将Private Result和Global Result并行的做法,或许正是“过滤气泡”的一种解决方式。须知,所谓定制化搜索,其中包含的信息仍有陈述上的主观与客观之分(例如你朋友对某家餐馆的评价与那家餐馆获得的米其林评级),仍有相关性上的主观与客观之分(例如你那只叫阿富汗的狗和真正的阿富汗),以往将两类信息混在一起显示在定制搜索结果页面的呈现方式,其实就是一种由算法实现的过滤。而现在,双管齐下,就给用户提供了自由,多了Global Result的选择后,用户就有了摆脱这种过滤的方法。

其实,推销Google+ 对提高Search Plus的质量很有利,所以Google目前的激进做法也是典型的科技公司谋求快速发展的常用手段:搞独裁呗,跟着我,你就有好果子吃,不跟着我,那就只能惹一肚子气。我很难说,这是“作恶”,因为我确实需要这样的工具,但我得说,没有Facebook,没有Twitter,目前的Search Plus肯定称不上必需品,要完全摆脱“作恶”的嫌疑,Google就该让用户在两种搜索方式之间做更充分的自由选择。其实,对我们普通用户来说,最好的结果,就是三方在Search Plus上妥协合作,毕竟,这个服务本身,可算是搜索行业的一大进步。

不过,这显然不是商业公司的思路。Steven Levy这个老头肚里真心有货,在某次接受Business Insider采访时,他说过:Google面对Facebook的策略,并不是创建一个足以匹敌的网站,而是希望使Google各项产品和服务都具备足够的社交元素后,迫使Facebook最终允许Google抓取其所有数据。
Update
临睡前,看到高级谷黑在Techcrunch上又新发一篇,里面有句话简直是这个命题的最佳总结:Even if you don’t intend to use it for “evil”, you end up doing just that because “evil” is relative.

 

JIT-I:隐私之争

民主与效率,至少到目前看来都是一对实力相当的反义词。把他们放在科技创新领域里,最佳的诠释例子就是隐私之争。既然政治哲学的框架要比政客的话语实用得多,不妨顺手把它拿来套在这个问题上着磨一下。

几个前提
“用户知道我们正在利用这些隐私信息给他们推送广告,但他们还是在用我们的服务,我们的隐私政策没有问题”?
互联网界的隐私之争是个普遍问题,并不针对特定的公司和服务。于是类似言论的意义不大。
“用户会更喜欢看到与他们相关/他们感兴趣的广告”?
拿用户信息卖精准广告基本是个商业行为,这种话也懒得再讨论。
只说诸如内容推荐这种拿隐私信息来提升服务质量的机制吧。

民主
按理来说,在定义何为侵犯隐私这个问题上,法理的判断依据仍应落实于现时的基本民意,因为当下的每一位用户个体即是隐私权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并且这个问题不像堕胎权/安乐死那样涉及第三方利益的伦理争论。但这样就等于说隐私之争的法槌必须经由民主选择的过程才能落定,而民主的代价,就是相对的低效。

效率
科技行业的创新速度远超于其他,在这里,企业必须追求效率,要不就会被快速淘汰;更不用提这个行业的从业者其天性里就具有着更多的冒险主义精神,更专制,也更容易产生一种智力上的优越感。而与此同时,对用户的教化过程却缓慢、费时。在激烈的竞争环境里,企业深知他们付不起这个代价,这个被他们认为是花在“虚伪的民主”上的机会成本。他们更愿意先替用户做决定,让他们先享用起好处来,期望这样可以加速这个教化的过程(你愿意管这个叫独裁/专制其实也可以……)。

效率追求者的观点
广为流传的一种官方语调是,收集和归档隐私信息的目的并不是对其进行人为地一一窥察,而是为了通过机器执行一系列算法和数据分析。随之而来的暗示即是,所以这并非真正地侵犯隐私,只是现行法律的解释范畴没有跟着时代的步伐更新,导致他们被这个落后于时代的定义认定为“侵犯”了隐私。服务供应商认为收集隐私能够大大提高改善用户体验的效率,是大大有利于用户的。他们中的不少人会觉得现下的争论只是因为用户的无知,并且倾向于做出这样的默认假设,即一旦用户意识到这对他们利大于弊,这种对隐私保护的喧嚣就会沉寂。

民主的核心
其实真正的问题,不是用户最终真的会买账吗,而是,即使他们买账,这种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通过的决策,本质上跟由贿赂或者政客满口未必会实现的竞选许诺所攫取来的胜利也没什么区别(反方们——譬如绝对保护隐私主义者——的观点并没有获得条件对等的曝光),那么是谁?凭什么?决定这就是能将用户获得的利益最大化的策略呢?

唯效率论的瑕疵
专制体系容易产生腐败,放到这个问题的语境里,即公司可能会出于利益考虑,修改他们对所收集的隐私的利用方法,以此来中饱私囊;勿论还有开放平台带来的第三方违约隐患了。然而即使先把这种担忧放在一旁,民众仍有许多疑虑可说:

譬如,民主的基石在于相信“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相信个体之间的巨大差异,因而由群体智慧所得出的决策总要优于个别高智商头脑所做的决策。当然科技公司们会说我们也不是一群高层员工拍拍脑袋就行的,还是在大量用户数据上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认为收集隐私比不收集好。好,枪打出头鸟,就以Facebook为例,全球网民数量已超20亿,Facebook号称现下覆盖了其中的8亿,就算这个数据完全没有水分,你仍旧很难说它就掌握了足够的人群差异性,能代表整个互联网的民意。毕竟,使用Facebook这个行为本身就让这个人口样本附带了诸如经济基础较好、拉美裔占比较小等特征,而这些特征背后的群体显然不是民意的全集;更何况,就像量子物理学里的不确定性原理一样——观测行为本身也会干涉研究对象——Facebook服务设置上的变化也会干扰用户的判断。

另一重疑虑在于对长远未来的担忧。其实现下以Google和Facebook为首的科技公司的做法,同时体现了一种人性上的傲慢,和一种基于信息储量的傲慢;他们在隐私这个问题上的是非对错,也许短期内很难找到唯一的标准来断定;但这种傲慢本身也是潜在的威胁——谁知道在下一个问题上,这种傲慢会不会造成灾难?(Google Buzz的尴尬还历历在目吧。)民主的存在,就是为了降低这种可能,民主的过程与结果同等重要。

其实民主本身只是一个概念,到目前为止,它的任何一种具体的执行方式都多少有着去民主化的嫌疑,因而它被诟病只是一种走形式也并非毫无依据。用这样理论的概念去解释互联网隐私这么个十分讲究实际操作的问题,也存在着不合理性。我自己是个赞同边沁的实用主义者,唯结果论,所以个人而言,我并不太在乎Google追踪我的使用行为。不过,就算Google为我带来了难以计量的便利,它的傲慢终究就是傲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