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每更新一次用户条款,它那条“don’t be evil”的口号就会被各处鞭笞一轮。前两天它家出公告说准备把用户评论纳入第三方广告材料库,于是《大西洋周刊》这儿又出了篇文章,略罗嗦,但条理蛮清晰,而且关键是该文以及下面评论栏里的内容提供了不少思考这事的角度。比方说这句:
Any rule that has hold over someone is prone to redefinition. 任何拖人后退的规则都需要/即将被重新定义。
话很糙,太大跃进范儿了。可是它精细化的更符合逻辑的修饰版本不就是进化论么。而且我相信Google的工程师们就是这么想的。其实上面那句话的含糊之处在于:“重新定义”的操作究竟应该如何来进行?
在这点上,我的想法和以前并没有太大变化。
Google的“恶”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恶”,要知道,一家商业公司的道德指南针永远是指向利益的。本质上,“不作恶”只是说明Google不会向短期利益低头。即便在同一时刻,“恶”之本身也并没有唯一定义,我所期待的Google所不为的“恶”,也许就跟你所期待的不同,也跟Google自己定义的不同,而其中的差异便构成了如今千夫所指的论据基础,因为毕竟“不作恶”作为公司口号,是服务于公司的公关/营销目的的,(Google上市前也许还未必),如今尤甚——这句话早就不再是工程师拍脑袋做决定时所期望得到的良心回报,而成为公司正面形象的一个(对于科技公司来说)历史悠久的旁证以及笼罩它一切举动的正义光环。所以,才会有人对这句话放到具体语境中所产生的“不正义”性屡屡提出挑战。我也正好拿他们来枪打出头鸟(基本上,我对Google的产品决策并无怨言,我还觉得他家准备的洗白策略是科技巨头中最到位的一家)。
而《大西洋周刊》这篇文章说,Google定义下的“恶”即“无能”,尤指公司所在的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无能。在这个定义体系下,最大的“恶”意味着没能实现公司制定好的业务愿景;节操不是个问题,因为Google做一件事的动机正在于这件事符合其节操。基本上也就是说,Google之所以不会做”不道德“的事,那是因为他们做一件事这本身,即意味着该件事是”道德的“。于是除了最基本必须的道德判断外,公司并不需要行使额外的道德审查。听上去有点自恋吧?好像在说“不作恶”就是硅谷版本的“忠于自我”。
且不论此文所臆测的“恶”是否与Google的定义一致(我其实很怀疑Google公司内部有这样一份标准文档存在……),光把这个理论单独拿出来看就足够有意思了。比如昨天推上的#开房记录#事件,居然还有人义正言辞地说他积极传播这个库是为了普及大众所谓的隐私有多么不私隐……“我做此事的动机在于正义,因此我做此事就是正义的”这种逻辑与如上《大西洋周刊》所推测的版本如出一辙。但它是荒谬的——
社会因恶及恶的后果而进步,然而这个“进步”的结果不能被拿来为“恶”正名,使恶行正义化。恰恰相反,社会进步正是成型于对不同时期的不同定义下的“恶”的所做的不同惩罚,也正是这种惩罚的戒力进一步促动了社会道德的演化。所以,若想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理由来作恶,那就要做好承担相应惩罚的准备,这种惩罚可能是法制层面的,也可能是言语心理层面的。无论是哪种,“期望以小牺牲获得大进步”的动机本身虽可说符合逻辑,但丝毫不能被用来解释其行为后果的合理性和正义性(!)。而意图用这样的说法来逃避其行为引来的道德指责,充满浓浓的上帝视角的自大,正表明了行为人的幼稚和愚蠢。
其实想法已经通过写字整理完了,插段无关的:回头来看Google,它跟这个事件又不太一样。它是一个商业公司,它的产品决策由工程师推动,我相信工程师们多半并没有主动的意思要“立牌坊”;可负责它外部形象的是公关部门,要知道,他们可是以“立牌坊”为KPI的团伙呢……所以其实老板们在为公众形象发愁的时候,不如仔细研读下老子的无为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