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型思维与”get through life”

标题引用语出Woody Allen老爷子在《君子》杂志的采访:

The best you can do to get through life is distraction. Love works as a distraction. And work works as a distraction. You can distract yourself a billion different ways. But the key is to distract yourself.

我这几年的工作本质上都是和数据打交道,只要不断有新东西可以挖,我就还多少总能保持一点好奇心和新鲜感,好歹能distract我from大部分的重复性劳动——卖东西/想法这事我有点天赋,但因为这样就时常面对客户和供应商,久了以后我发现比起做数据分析的实事,倒是people frequently bore me——所以相对其他工种,我逐渐开始意识到,这个毕业以后的偶然选择还挺适合我这性格,因为它确实可以serve as a distraction。

过去是一成不变的积淀。那么为了接下来几十年里也能找到足够的distraction,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和判断力以适应日新月异的世界显然是符合逻辑的 XD。

不过,虽然人的能力与其判断力一定是正相关的,却不能说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因为判断力不仅随能力增长,同时也是能力增长斜率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个体潜力差异的表征之一即在于同等能力水平线上面的存在一个上下浮动的判断力区间,不同对象在这个区间所处的位置亦不同,差异或小,而日积月累的作用是巨大的。

数据分析这事也一样,深浅实在因人而异。比如最近豆瓣某篇“大数据分析XXX”的标题党文章英勇地舍身取义,钓出了一堆数据分析大牛的评论,两相比较立知深浅,我受教颇多。比如这篇里面提到:

(数据分析)需要回答的问题原型就是:
系统S在过去这段时间内产生了这个数据集D,请问S处于什么样的状态?
而数据分析的核心方法论是:
将S描述为定量模型M,将数据集D经过加工F,映射到模型M上。M反映了分析者对系统的认识和理解。

四行字,言简意深。尤其后两行,一语惊醒,宇宙级别的适用性。不但是工作纲领,甚至在我们理解日常世界的方式上亦可阐发不少。前面说的判断力/能力关系不就是一个复杂模型中抽取出的两元素特征么。当然,哪怕不考虑真实是模糊的、或者真实也在快速变化中这些情况,正如应用在数据分析上的限制一样,这种外延出来的套用仍旧也是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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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思维的设置是为了达到预设目的或者获取可习得信息的一种高效手段,不过须知,再复杂的模型也只是对真实的一种模拟,相似性99.9999%也仍只是相似而非相同,(何况这种相似率在大多数应用场景下只是天方夜谭),因此,一味穷追模拟近似度并没有实践研究层面上的意义,模型设置的复杂程度一旦超越了当前技术可应用/理性可消化的水平,就失去了即时的实用价值,只能作为超前的艺术静静等待未来站在发展前沿的人来鉴赏。

从实用层面考虑,模型思维的另一种误区,不是把模型设置得太简单,而是太脱离真实。我在工作中见过不少“分析师”/“战略咨询师”,沉浸在夸夸其谈的自我满足感中,却没意识到他们的模型好比空中楼阁,还是模仿立体派时期的毕加索的:他们用肆意的笔触构建了一个自己理想中的宏大模型,然后把所有的真实线索(数据)割裂扭曲着挤入这个模型,再喝着茶听着麻雀叫想着自己真聪明真牛逼,一个模型出手搞定一切问题嘛。

呵呵。

日常也是一样,如果将目力所及的一切都视作可作为分析对象的元素,用自己的思维模型来理解这些元素、与这些元素沟通,那么前者就好比阿斯伯格症的建模方式*,而后者则显然是精神分裂了。但你瞧,我很难想象日常生活里有哪个普通人会愿意每天通过阿斯伯格症或是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眼睛去看这个世界,作为一个普通人,没有多少人愿意用“正常“态的简单舒适去换取”艺术“追求,我所想要的,只是能够get through life而已。

p.s. 至于有效的模型构建方向,上周末在coursera上跟一门模型思维的课,就很有意思。

* 目前学术界关于阿斯伯格的认知方式仍有争议,但我比较相信这种主张,即不是认知不足,而是共情体验太强烈

由安乐死话题引出的悖论

肖索伊在书中反复强调的一句话是:生命属于个人;“我的生命属于我”,而既然“我的生属于我,那么我的死也属于我。”

这样的说法我举双手赞同,细想来好像现实差得很远:

比如说,A意图自杀,B恰好在场,自认了解A自杀的原因,并且认为其理由不成立,A的生活可以有更多可能性。那么他该不该出手劝阻?

多数人都将认为自然不可见死不救,事实上B若撒手旁观才是不道德的,按惯常伦理来说。此时,A自杀是个负面行为,被大众否定。

而对于樊尚这样有清醒意识无行为能力的人,他的继续生存往往被判断为缺少意义的,因此他的意愿更容易被尊重——造成这个区别的原因在于,人们往往会换位思考,患者自身的想法、乃至其继续存在对其亲友所可能造成的影响(甚至威胁),这样一来,樊尚自杀的理由是更容易被接受的,这会被解释为一种一劳永逸的解脱。此时,樊尚自杀是个正面行为,被肯定。

然而,由此两个场景得出的冷血结论是,在目前大部分人认同的伦理体系中,是否应该阻止/帮助他人自杀(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安乐死,本质上仍是“帮助”自杀”),取决于该人的生命价值。而这个价值,在这里却并非是由其本人做出评估的,其界定资格掌握在旁观者手中,掌握在“他们”手中。

亦就是说,他人认为意图自杀者的生存仍有意义,生活仍有继续的可能性,则实施安乐死即是不道德的;反之,却是善意的表现了。

生命其实不属于自己(在这个问题上,“不完全属于”就是“不属于”)。这恰恰就与肖索伊医生的说法背道而驰了。

事实的确如此。安乐死的孰是孰非,法律有权决定,社会舆论有权决定,唯当事人自己无权决定。否则,帮助实施死亡的人是无法被控诉为谋杀的——他只是帮助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意识清醒的人实施其意愿,本质上,这与帮助不能弯腰的老人捡起掉在地上的苹果是出于一样的动机。而这种动机当然不能作为谋杀动机被定义。

生死的价值永远比一个苹果高。所以纠结之处其实在于执行者的负罪感,惟有执行者完全确信死比生对他即将帮助的人更有利时,这种负疚感才会趋近于零。否则,很可能这将变为萦绕不去的梦魇。而同样的质疑也部分地导致了目前关于此话题的舆论现状。因此,这绝不可能仅仅是一个人的business了。

自杀为罪在我看来是极其荒谬的(不考虑宗教因素的话),并且我挺想立个生命遗嘱的,或许将来这会越发普遍。上面的想法也仅仅是从伦理的角度出发,法律则是更为复杂的东西(何止“教唆”之类,若要为此立法,有太多的灰色地带需要划界)。然而须知,当我们仅仅就字面本身狭义地解释这个问题,立法之依据仍是伦理。那么既然法律这个东西可以让多数人来决定少数人的生死,由此想来,有些时候,我们所认识的普适的伦理,是多么暴力啊。

《舆论学》读书笔记

李普曼的理论前提是人存在于一个真实的世界,而认识理解的则是根据他们的认识、理解而形成的一个虚拟世界,两者是各自独立的。而人的反应(身体或是感情上的)均是建立在这种认识、理解的基础上。

“虚假的环境是‘人性’和‘形势’的一种混杂物”。一种主观意志的投射——这就很好解释了李普曼认为人们必然会将真实简单化、模式化,提炼出某几个具代表意义的语词,而将其他丰富的细枝末节抛弃——真正的环境变化太快太复杂。而当这种理解模式被加以利用,他们就轻而易举地成了舆论的引导者

对于伟人的认识就属于这个方法论(书中李普曼也略略表达了利益集团给这些伟人塑造一个鲜明亮丽的外在躯壳的讽刺),利益的平衡才是那只真正的“看不见的手”,一旦平衡产生新的移动,高高在上的“雕塑”也就自然渐渐化为海上泡沫消碎无形了。

显然李普曼的想法是舆论的形成容易受包括个人成见在内的多种因素影响,容易被控制,同时也容易被轻信、被外化为“真实”,而公众习惯于在舆论的指导下进行政治所以它对民主政治与其说是一种环境,不如说是阻碍,是透明的玻璃罩。

所谓对少数“局内人”控制舆论的不满与控诉至今仍是有意义的。但我觉得就某种程度来说,略微有一点点过时,毕竟舆论对于民主政治的影响范畴与方式是泛化的,当一些人开始意识到它的作用渠道时,这种作用也会被部分消解。而如今,随之社会学相关学说的普及,这种消解正变得越来越明显,并有扭转原本的导向,与之背道而驰的倾向,也许心理学家溯源会发现与人本能的“逆反”有关。

我所注意到的是,心理学中有“自我暗示”一说,与此相当契合。简而言之,即假若反复告诉自己某个观点或某个行动指向,就会渐渐相信这个观点即事实或是确切按照这个行动指向做了,哪怕这个行动本来是超过其人本身的实际能力。并且这种信任是没有外在或自我表面上的主观意志强迫得来的。

将之推论到李普曼的理论环境下。实际上,人们认识理解中的世界是什么样,在他们的行为(行动的)、建构(文化的)作用下,真实世界也在发生着扭曲形变,的确会有逐渐向虚拟世界靠拢的趋势,但两者是不可能重合的,因为随着真实世界的变化,人的认识、理解必然也会产生变动,于是又产生了不一样的虚拟世界——李普曼的原话是“决定他们的思想、感情和行动的因素是:他们的假环境和他们内心里对于世界的认识”。这就是所谓的历史发展过程。

这个过程简单来说有3个要素,一为真实的现状世界,一为人们的认识、理解的虚拟世界, 一为人们根据这个认识理解产生的反应,其中末项显然是最重要的沟通桥梁。当然三者间均是相互作用、影响的。

在个别案例中——例如书中例举的亚得里亚海美国海军事件——或许有人会指出,人们的反应并不会对真实的结果产生任何影响。在书中这个例子中很明显,事情的真相是已逝的过去时,议员们的理解的确不会回到过去使这个结果产生变化。但也要说,这种目光是短浅的。光就事件本身来说,议员们的虚拟世界对真实世界没有作用力,但他们的反应显然是受到了党派偏见(这种偏见本身就是一种认识)的影响,而这种表现是泛化的,好比其他人也可能因此加深“参议员们有党派偏见”这样的印象从而体现到具体动作中;从另一方面说,恰恰相反的真相也会对参议员们的党派偏见产生些轻微的修正,在下一次的决策过程中就有相当大的可能看到这种影响的作用了。

认识、理解是舆论形成的根本,这是我第一个要明确的论点,其次根据上例的佐证来推论出“舆论在不断被认识、理解作出修正”也亦是可行的。因此,舆论所营造的虚拟环境正不得不(必须要强调这种变化是被迫的)变得越来越血肉丰满,换句话说,即亦有利于“局内人”的方面,亦有不利于“局内人”的方面。这种“虚拟” 对于“真实”的追赶,当然会使民主政治趋于更公平、合理,人人都能确实地参与,而真正有意为之所营造出的舆论影响力将越来越弱。

“众生皆有佛性”之我见

佛性,佛指觉悟,性,意为不变。佛性也叫觉性、自性、本性,也叫真如、实相、圆觉、本来面目……等等,随义立名,假名很多。

大乘佛教的一些经典认为,不但人类有佛性,一切众生包括蠢动含灵,也都有佛性,所谓“是法平等,无有高下”。即众生都有觉悟成佛的可能性。但因迷妄的深浅,而有明昧的不同。诸佛因悟此性而成道,众生因迷此性而流转。另外一些经典主张,并非一切有情都有佛性,有一部分人,由于他们的根器,即使勤修也不能成佛。

而我记得老师曾讲过,菩萨亦可是凡人,菩萨当然有佛性,那么既是众生皆平等,众生当然亦皆有佛性。

米兰•昆德拉在《生命不能承受之轻》里对命运的形容是:在什么深层的地方,有一根细细的绳子缚着我们,另一头连向身后远处云遮雾绕的天堂。

我想众生本然的佛性即是那条连结我们,将我们引导向彼岸的救赎之绳。

佛理说,到彼岸叫波罗蜜。我们离了世间相,解脱一切妄想执著,伏灭一切无明妄想,契入本心,成就如来的智慧德相就叫彼岸。彼岸就是指涅槃说的,不生不灭。

其实在佛那里既没有生死相,也没有涅槃相。所以才显出了生死涅槃的差别相。

《涅槃经》的中心教义是“一切众生悉有佛性,如来常住无有变易”。凡夫俗子因为烦恼障蔽而不会显现,如果断灭烦恼即可显现佛性。

恰恰,凡夫俗子最大之烦恼根源,即在于不辨生死涅磐之差别相。可讽的是,求佛道之人却反因纠结于佛语的世理而被羁绊。其实,不辨又何妨?这恰是放下执著,放下烦恼的涅磐之道。差别相是妄想执著性,如果什么都不执著了,就没有生死涅槃的差别相了。

而佛性,就是在放下的刹那引导众生的唯一存在。

如此说来,佛性是因,成佛是果。听闻禅宗否定执迷于佛性有无,重在证悟本体心性。我想既然各宗均对连接此岸与彼岸的存在毫无异议,何必在意那个存在是叫佛性,还是叫本体心性呢,不过一声空名罢了。

外资电视媒体进军中国市场的难题

在传媒领域,中国正在以两大“潜力”吸引着外资电视媒体的注意。众多的人口是传媒产品的消费潜力,有待开垦的文化积淀则是资源潜力。

然而,中国的电视市场背景十分特殊。比如,尽管有内容为王之说,但在中国的电视市场,依然是载体挟制节目。很多外资媒体都在指责中央电视台背后有国家支持的垄断行为挤兑了他们进军中国的空间。的确,央视的这种垄断模式的确成了巨大障碍,外资媒体只能以节目形式进入中国,并且国外制作精良的电视节目只能通过版权出售的形式利用国内有限的频道资源进入中国市场,不但受到因频道稀缺带来的残酷竞 争、排挤,而且在这之前,还要经过重重的审查关卡。

目前我国电视业和外资传媒在电视节目制作和传输方面的互动合作形式,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外资传媒通过贴片广告的方式向国内各电视台提供他们的节目资源;二是通过一定的政策约束和节目交换条件,允许外资传媒的某些频道在中国内地落户,提供用来播放其单独制作的节目资源的播出平台;三是通过与内地媒体合资建立节目制作公司的形式,共同制作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播出。

分别考察下这三种合作方式——

唐龙国际传媒董事长陆兴东曾说,在中国做电视节目发行,看重节目质量、价格情况,还有——人际关系。这也许就是中国特殊的发行文化。中国电视台部门很多,部门之间条块分割,各司其职。向电视台做发行,需要通过一层又一层关系网络,只有通过各种节目形态接触到电视台的所有部门,才算建立起像样的发行渠道。显然,这加剧了外资电视传媒想要直接在中国进行节目发行的困难。

节目内容限制名目繁多、发行渠道不畅。这样的背景无疑加剧了外资公司的节目资源进入中国的成本,甚而在几年前,由于管理机制的不完善,比如ESPN的体育节目资源是近乎免费提供给各地方台以换取其在中国的市场拓展。这种感情投资式的畸形发展即使是实力雄厚的新闻集团也不能认同接受。

而根据我国制定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我国对境外电视媒体主要有以下限制:首先是有限范围的落地,即广电总局只允许三星级宾馆、涉外公寓和确有工作需要的单位接收广电总局批准落地的加密电视频道;其次是加密电视频道在以上区域落地的推广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代理执行。显然,第二条路也是限制多多,等待政策的完全开放遥遥无期。

再观剩下的第三条路:

国家广电总局和商务部于2004年11月联合颁布的44号文件:“自2004年11月 28日开始,外资媒体公司可以入股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持股不得少于51%(时政新闻和跟新闻有关的专题、专栏节目对外资媒体仍不开放)”。2005年1月1日,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开始施行,新目录首次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电影制作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2005年3月,国家广电总局又对44号文件作了明确补充:经批准已经设立了合营企业中的境外合作方和国家广电总局已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设立第二家合营企业。情况特殊的,应事先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说明特殊理由,报总局审查。经总局同意后方可再提出合营申请。

2005年7月,《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颁布,各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向境外机构出租广播电视频道(率),不得与境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同时,还禁止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境外机构合资、合作开办固定栏目和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并要求地方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涉外活动也应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005年8月4日,文化部联合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门共同颁布《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其中对外资可以进入的文化产业和禁区作出明确规定,被允许的行业包括报刊分销行业、影院建设等,而此前在国内已被允许开放的电视、电影内容制作行业都被划入禁区。

根据这一系列出台的规定、意见,合资合作的形式从开放批准到限制禁止,这一切的发生,不到一年时间。本来各种限制的开放应是中国加入WTO后大势所趋,而政府之所以这样做,原因之一,应该就是为了保护民营媒体。

按理说,民营资本进入传媒业有一定优势:有灵活的体制。而且市场化操作:以观众为需求,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进行运作。但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媒介管理研究所所长宋健武的说法:“我国频道经营权始终被国家牢牢掌握在手中,而没有播出渠道正是外商投资国内影视业最大的风险。”而为了规避这个风险(这其实也是一个连环套的局面),外资影视公司只会与有频道经营权的国有传媒集团合作。那么民营传媒公司就面临着市场被瓜分完毕,人才严重流失,经营资本不够的风险。

民营传媒企业的主导盈利模式尚需长期探索,而外资则受制于政策壁垒,力不从心,所以尽管中国内地传媒的市场很大,但在大多数领域,国有传媒的优势还将会长期保持并在市场化的改革中不断壮大,民营和外资的市场空间都不容乐观。

吸引外资与保护民营间的矛盾,其实在中国,也不仅限于传媒市场一块了,但是政府对此的相关处理依然在不断摸索探询的过程中,事实上很可能是耽误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机。

但外资传媒资本依然不断地试图通过借壳上市、控股、合作等方式,寻找到我国政策漏洞,以早日杀入中国市场。其实国际媒体巨头都清楚,目前与中国的传媒集团这样的合作并不会带来太大利润,但在这个渐进的合作过程中他们可以慢慢建立起关系网络、确立品牌地位,以备将来在中国自行运营全国性电视网络。而另一个不能被忽视的因素是中国数字化电视的推行带来的良机。因为数字电视将使中国真正迎来付费电视的时代,这对像ESS(ESPN Star Sports)这样以赚取收视费用为传统强项的媒体也是一个不容错过的机会。

 

参考书目:

① 《外资电视媒体窥伺中国》 王星 2001年7月 《IT经理人世界》
② 《ESS挑战央视霸权 全球最大体育电视传媒深入中国》 2005-1-27 《经济观察报》
③ 《戴杰明:分享中国电视业成长“蛋糕”》 2004-8-27 《国际金融报》
④ 《遇契机 电视制作中外合营新突破刺激传媒变局》 2004-11-22 《证券时报财经周刊》

读《沉重的肉身》

为何莫名的失落,按此看来,是体知到了个体的欠缺。小时我缺的或许是一块小点心,一段夕阳出现之前的美好时光。而现在我缺的也许是一个伴侣,一些触不及的意识与底蕴。我在长大,于是我的个性选择范畴也越因之而宽泛,然而这也意味着潜在的缺憾候选越多,越是成人,越是不满足于各种明摆着的欠缺。于是小时候,也许台阶前的一阵静默便可弥足一时的失落,而现在,丝丝缕缕的忧伤缠绕在心头,时隐时现,始终挥之不去。无力挣脱。那种想挣脱的欲望,不仅与本能的欲望矛盾,事实上也在自己的欠缺清单上添下浓重一笔。生命就在这样的层层套套中构现出轮廓。

即使已寻到了自己所谓的个体热情挥发之口,也可能像大多数个摆脱不了的梦魇一般,其个体存在终会无力配合其心,一同稳稳踏上这条路。即使如此,也感受着每一步的沉重,依然在努力,不甘放弃。虽然我不知道,如果有一天,倒在那个微小的通光口,那些身后细碎歪斜的脚印会否是闭眼前我最后可欣喜的安抚。最终跌跌撞撞爬出洞口,就必然能安享梦中桃花源了?也许那偿愿的瞬时蜕变,又会驱人开始新的挥霍热情的探索。

闺蜜说,麻烦伐,退而求其次,也许更轻松地存在,可是个体热情的存在何处寻去,存在而无存在之热情伴随,存在的欢欣何处依附?那我们所谓的存在,不就是行尸走肉的一段岁月罢了。

也就是我们的心,意识到了个体存在的一次性,也随之意识到了生命热情的一次性。有时我想,所有人都羡慕孩童的纯真,或许只是羡慕他们的心尚未懂得这唯一吧。大家嘴里最轻松的存在,就是在存在的先天缺憾与生命热情的后天探求间寻到平衡。而我们,大多数人,眼底不时间闪现的忧伤,竟是隐喻着失衡么?生命的忧伤,不仅限于此,平稳的存在,也必然伴随着一种不得已,是舍弃的不得已,留下只是不属己的存在感。也许所有苍白的付出都为了寻找这种属己感——在自由伦理渐渐侵蚀了根深蒂固的人民伦理后,更多的自由被赋予我们选择,生成属己的道德伦理。我们的悲哀非是源自个体存在的缺憾,而是无法维系身体存在与心灵存在一致的无力感。如果我信,个体的存在与生命热情的相遇不是偶然,如果在生命的热情尚未开化时,便接受个体存在的暗示,或许这些悲哀也不复存在。

但既然我已陷在其中,如何尚有余暇,思量这些早已不切实际的可能。

今天上佛哲,老师说,悲哀在于,理性是有限的,人却相信它是无限的。

 

阿德勒说,人对“自我”都有“双极”意识,于是卑劣感越烈,自我意识越强。这恰解释了我的情意结。不好意思地承认的确是“在上意志”作祟,而宁愿本能投奔安定高品质的生活也是实实在在的。在我这里,“在上”的意识,煞有其事被指向了这个目的,显得如此正当,理所当然。至于这努力本身,无疑令人身心俱疲,又一个矛盾。我不知道其中一些由偏好带来的快感是否给自己以存在的安抚。什么才是我在的热情?惰性?优越感?还是麻木?

可如果我真能探清自己的潜意识,也就不是人了。费力地活,庸庸碌碌的人。

 

感到迷茫,因为不知如何选择,生命的历程由一个个偶然的脚印叠现。或许几步路后,哀叹不过回到了起点。矛盾在于,在偶然成为真实的必然之前没人知道那是否一如选择前幻见的许诺。没有必然存在,各种权衡,各种考量也是各种偶然潜意识里存在的证据。可是,我总是惶恐地跳出一步,探回头看看,再追念那些曾经的偶然逝去。再绕回老路,也不过是重新屏蔽又一路的各种偶然。

所以我们应该为一切负责。

某网友提过,每天都从不同人身边经过,擦肩而过,而不知道自己错过了什么。那时我回答说,我错过了一些人,对方也在同时错过了我。一个人失落很自私的。我只是想我还能遇见谁。

于是,我是个口是心非的人。

书里说,个体人在自身的偶在做出选择时,有三个依据,拟人化的神,理性化的生命原则,自如的愿望。我信的是哪一个?哪一个都没有安全感的赋予,只是顺其自然(不得不)向前走。

至于那些背负着道德承负的选择,视作存在的规则。既然选择是唯一偶在的必然,这也或许就是唯一成形的人造枷锁。

中美期刊管理体制比较

短短十多年,杂志业在中国以令人惊讶的速度发展着。美国杂志协会(MPA)副主席Charles McCullagh认为:“没有了解中杂志市场也就算不上了解世界杂志业”。然而中国期刊业毕竟起步较晚,中美两国期刊业之间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在美国,没有一种报纸可以从东海岸发行到东海岸,任何一种报纸都无法像某些期刊,如《读者文摘》那样除拥有美国总人口半数以上的读者以外,还拥有世界其他主要语言的读者,期刊在数量上比报纸和广播台电视台都多。

以下,我将主要就两国法律规定系统方面对期刊业的约束管理体制进行比较和分析,希望可以寻找出中美之间存在的差异。

 

一.关于期刊的准入

在美国,只需要申请一个国际刊号(InternationalStandardSerialnumber,简称ISSN)就可以出版杂志,申请可以在网上进行,而且是免费的。同时,注册一个商业公司,执照一般3天可以拿到。有商业执照,就可以经营杂志。

在中国,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
(五)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

在申请书中,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中国的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对自己及所属单位办的期刊进行管理;各期刊还要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审核后报批。然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再由各个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需要提出的是,这些规定只是一般性的前提条件。即使符合全部条件,也未必能获得杂志“准生证”。这有国家总量控制的原因,有不定期治理整顿的原因,受政策影响很大。

显然中国期刊要获准入不如美国那样轻松便捷,需要筹备一大堆文案程序,经过重重审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国期刊业至少是数量上的发展。

 

二.关于期刊流通与经营

美国杂志的基本性质是商业,有明晰的产权关系,有明确的所有者和股东。其股东可以是个人,可以是公众投资者,也可以是公司或某个慈善机构。这些股东可以是个人,公众投资者,公司或某个慈善机构。大部分美国杂志都有一个母公司。但一些非赢利机构所办的杂志除外,它们基本上免费赠给会员,不以盈利为目的。

在这种商业背景下,只要拥有正规的刊号与营业执照,美国期刊的流通领域是有经营方决定的,基本不受行政权力控制。也就是说,如果期刊的所有者与股东想让期刊在中国发行,美国政府是无权干涉的,反而必须经过中方的批准才可进行。并且,政府不能审查杂志的内容,不能任命杂志负责人,没有权力命令杂志停止出版。

而中国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与第四条指出:
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 “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显然中国期刊的流通领域就不如美国那般自由了,各种约束按期刊条条框框的分类纷纷涌来。

另外,期刊社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经营核算方式等,是由期刊主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连“吃这碗饭”的权力都悬在空中,期刊小编们又怎敢尝试逾越“禁区”呢?

此外,美国发行量的监督机构非常多,不仅多种“杂志指南”提供杂志的发行量等数据,而且你可以从 Standard Rateand Data Service(SRDS)、Audit Bureau of Circulations(ABC)、 BPA International、the Publishers Information Bureau(PIB)这样的权威性中介机构那里获得数据。《新闻周刊》国际部曾透露,杂志自己报出的发行量也有“水分”,但一般都很小,因为“这里非常透明”。美国杂志极其重视订户的开掘和维持,把“付费发行量”作为重要的发行指标,原因就在于订户的数据是获得广告的最有利凭据。

而在中国,杂志夸大发行量是普遍的情况,有些夸大到了让人瞠目结舌的地步。究其原因,除了相关机构监督不力以外,近年来期刊业随市场经济的潮流发展,夸大的发行量可以作为一种资本追逐大单的广告商,同时造成极有社会影响力的假相,这种诱惑显然期刊经营者们无法抵挡。

 

三.关于期刊的内容控制

司法系统在美国体制中发挥了保障新闻自由的重大作用。

美国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保障新闻自由的宪法高于联邦、州或地方的单项法律。于1791年被纳入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中有一段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

通过查阅资料,我发现美国最高法院做出的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最重要的裁决包括:

— 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案。最高法院除了保护新闻出版不受联邦法律的干涉,还进而保护其不受州法律的干涉。在此之前,新闻出版只受到不被联邦政府控制的保护。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还废除了此前施加的大多数限制。

— 1936年格罗让诉美国出版公司案。最高法院裁定政府不得根据报纸的发行量徵税。世界各地有很多政府仍在利用歧视性税收手段不公正地压制媒体并增加媒体的负担。

—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最高法院裁定,公职官员不能针对发表与公务行为有关的诽谤性不实言词要求得到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有关言词出于”实际恶意”。这项规则的适用范围后来被扩大到所有公众人物。

— 1971 年《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最高法院裁定,新闻出版不受”先前的限制”是近乎绝对的。《纽约时报》获准刊登同越战有关的”五角大楼文件”,尽管政府认为这将损害国家安全。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未能证明公布这些文件会”给国家利益造成直接的、即时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 1974年《迈阿密先驱报》诉托内罗案。最高法院裁定,竞选公职的候选人没有权利以对等的篇幅回应报纸对他的攻击。不过,最高法院尚未向广播传媒提供类似的保护。广播公司必须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应答的权利。

— 1988年《皮条客》杂志诉福尔韦尔案。最高法院裁定,媒体有权模仿嘲弄公众人物,即使这种嘲弄”极端无礼”,甚至造成精神痛苦。

— 2001年巴特尼基诉沃珀案。最高法院裁定,在涉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时,第一修正案保护新闻媒体,即便媒体播放的手机交谈录音是他人非法截获的。

由于美国没有成文的《新闻法》,采取的是判例法制度,以上每一个案例都逐步加强了新闻出版自由。使得后继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受到神圣的法律保护,而无后顾之忧。期刊作为新闻媒体之一,当然也是适用这些法律规定的。

至于中国,一些意见认为,在中国,新闻自由是飘在天上的气球而已。这种说法过于极端了。事实上,西方的新闻学者都明确地说,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

中国新闻出版署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写入:

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
(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
(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
(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

就以上这些内容看来,很难说与普世意义上的新闻自由有直接矛盾冲突。但是,其中的一些条文定义并不是很明确,便造成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偏差的问题。这也是采取立法形式管理期刊的一个不足之处。

例如上述第七条,对于诽谤和侮辱的性质、严重程度并未作说明。而我们对比美国相关的案例发现,最高法院裁定,媒体有权模仿嘲弄公众人物。显然在中国,像小布什已习惯的那样,某位政府领导被媒体讽刺一番的情景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他完全可以把这种嘲讽理解为对其人格的侮辱,利用法规对相关期刊处以严厉惩罚。

另外,我国许多媒介(以报纸为主,包括部分期刊)属于党办,因此还必须受到党的纪律约束,《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于中央已经作出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这一点,也是许多人攻击中国新闻媒体制度的主要理由之一。

 

四.结论

美国杂志最主要的调节因素其实是市场,包括读者市场和广告市场。

和美国杂志相比,中国杂志必须接受来自政府方面的调控。具体表现在:
1、创办杂志的许可制度;
2、政府对内容有一定的方向性指导和具体规定的约束;
3、不少杂志直接由政府部门创办,受到行政性保护;
4、政府管理部门有权对违规刊物进行处罚,直至取消许可证。

这种体制,确实会制约期刊的成长。但事实上,很多传统体制的东西看似坚不可摧,实际操作中却总有种种可以变通或制度创新的地方。如《中国企业家》、《瑞丽》等,都是在传统体制内部创造出来的成功案例。当然,目前体制改革的滞后已经制约了这些杂志进一步发展。

并且中国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因此,它也不是影响期刊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某一阶段,对某一类杂志而言,体制可能会显得至关重要,如科技期刊)。

MPA 副主席Charles McCullagh说:“我注意到当政府牵涉其中时开展传媒业务并不容易。”但和社会、大政治环境比较相似的俄罗斯市场相比他又认为:“相比之下,从总体上来说中国在从国家调控模式向市场和消费者导向模式的改革路途上进步得要快许多。”

更何况,近十年来由于市场经济逐渐成熟化,期刊的商业化、市场化属性逐步突出,政府因支出压力对许多杂志减少了行政性保护,市场因素正成为中国期刊的主要约束。除了内容控制方面的政策由于中国国情,在短期不可能出现重大调整、松动以外,市场机制将发挥择优去劣的作用,在中国期刊业的发展前景中产生更大影响。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随着更多国外优秀期刊进入中国市场,中国期刊的管理体制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规律调整,国外尤其是期刊业高度发达的美国的一些管理经验也将经过部分调整运用于中国,这的确是于中国期刊业发展有巨大裨益的。而国内期刊则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迎接来自国外期刊巨头的激烈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