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电视媒体进军中国市场的难题

在传媒领域,中国正在以两大“潜力”吸引着外资电视媒体的注意。众多的人口是传媒产品的消费潜力,有待开垦的文化积淀则是资源潜力。

然而,中国的电视市场背景十分特殊。比如,尽管有内容为王之说,但在中国的电视市场,依然是载体挟制节目。很多外资媒体都在指责中央电视台背后有国家支持的垄断行为挤兑了他们进军中国的空间。的确,央视的这种垄断模式的确成了巨大障碍,外资媒体只能以节目形式进入中国,并且国外制作精良的电视节目只能通过版权出售的形式利用国内有限的频道资源进入中国市场,不但受到因频道稀缺带来的残酷竞 争、排挤,而且在这之前,还要经过重重的审查关卡。

目前我国电视业和外资传媒在电视节目制作和传输方面的互动合作形式,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外资传媒通过贴片广告的方式向国内各电视台提供他们的节目资源;二是通过一定的政策约束和节目交换条件,允许外资传媒的某些频道在中国内地落户,提供用来播放其单独制作的节目资源的播出平台;三是通过与内地媒体合资建立节目制作公司的形式,共同制作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播出。

分别考察下这三种合作方式——

唐龙国际传媒董事长陆兴东曾说,在中国做电视节目发行,看重节目质量、价格情况,还有——人际关系。这也许就是中国特殊的发行文化。中国电视台部门很多,部门之间条块分割,各司其职。向电视台做发行,需要通过一层又一层关系网络,只有通过各种节目形态接触到电视台的所有部门,才算建立起像样的发行渠道。显然,这加剧了外资电视传媒想要直接在中国进行节目发行的困难。

节目内容限制名目繁多、发行渠道不畅。这样的背景无疑加剧了外资公司的节目资源进入中国的成本,甚而在几年前,由于管理机制的不完善,比如ESPN的体育节目资源是近乎免费提供给各地方台以换取其在中国的市场拓展。这种感情投资式的畸形发展即使是实力雄厚的新闻集团也不能认同接受。

而根据我国制定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我国对境外电视媒体主要有以下限制:首先是有限范围的落地,即广电总局只允许三星级宾馆、涉外公寓和确有工作需要的单位接收广电总局批准落地的加密电视频道;其次是加密电视频道在以上区域落地的推广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代理执行。显然,第二条路也是限制多多,等待政策的完全开放遥遥无期。

再观剩下的第三条路:

国家广电总局和商务部于2004年11月联合颁布的44号文件:“自2004年11月 28日开始,外资媒体公司可以入股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持股不得少于51%(时政新闻和跟新闻有关的专题、专栏节目对外资媒体仍不开放)”。2005年1月1日,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开始施行,新目录首次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电影制作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2005年3月,国家广电总局又对44号文件作了明确补充:经批准已经设立了合营企业中的境外合作方和国家广电总局已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设立第二家合营企业。情况特殊的,应事先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说明特殊理由,报总局审查。经总局同意后方可再提出合营申请。

2005年7月,《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颁布,各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向境外机构出租广播电视频道(率),不得与境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同时,还禁止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境外机构合资、合作开办固定栏目和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并要求地方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涉外活动也应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005年8月4日,文化部联合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门共同颁布《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其中对外资可以进入的文化产业和禁区作出明确规定,被允许的行业包括报刊分销行业、影院建设等,而此前在国内已被允许开放的电视、电影内容制作行业都被划入禁区。

根据这一系列出台的规定、意见,合资合作的形式从开放批准到限制禁止,这一切的发生,不到一年时间。本来各种限制的开放应是中国加入WTO后大势所趋,而政府之所以这样做,原因之一,应该就是为了保护民营媒体。

按理说,民营资本进入传媒业有一定优势:有灵活的体制。而且市场化操作:以观众为需求,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进行运作。但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媒介管理研究所所长宋健武的说法:“我国频道经营权始终被国家牢牢掌握在手中,而没有播出渠道正是外商投资国内影视业最大的风险。”而为了规避这个风险(这其实也是一个连环套的局面),外资影视公司只会与有频道经营权的国有传媒集团合作。那么民营传媒公司就面临着市场被瓜分完毕,人才严重流失,经营资本不够的风险。

民营传媒企业的主导盈利模式尚需长期探索,而外资则受制于政策壁垒,力不从心,所以尽管中国内地传媒的市场很大,但在大多数领域,国有传媒的优势还将会长期保持并在市场化的改革中不断壮大,民营和外资的市场空间都不容乐观。

吸引外资与保护民营间的矛盾,其实在中国,也不仅限于传媒市场一块了,但是政府对此的相关处理依然在不断摸索探询的过程中,事实上很可能是耽误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机。

但外资传媒资本依然不断地试图通过借壳上市、控股、合作等方式,寻找到我国政策漏洞,以早日杀入中国市场。其实国际媒体巨头都清楚,目前与中国的传媒集团这样的合作并不会带来太大利润,但在这个渐进的合作过程中他们可以慢慢建立起关系网络、确立品牌地位,以备将来在中国自行运营全国性电视网络。而另一个不能被忽视的因素是中国数字化电视的推行带来的良机。因为数字电视将使中国真正迎来付费电视的时代,这对像ESS(ESPN Star Sports)这样以赚取收视费用为传统强项的媒体也是一个不容错过的机会。

 

参考书目:

① 《外资电视媒体窥伺中国》 王星 2001年7月 《IT经理人世界》
② 《ESS挑战央视霸权 全球最大体育电视传媒深入中国》 2005-1-27 《经济观察报》
③ 《戴杰明:分享中国电视业成长“蛋糕”》 2004-8-27 《国际金融报》
④ 《遇契机 电视制作中外合营新突破刺激传媒变局》 2004-11-22 《证券时报财经周刊》

读《沉重的肉身》

为何莫名的失落,按此看来,是体知到了个体的欠缺。小时我缺的或许是一块小点心,一段夕阳出现之前的美好时光。而现在我缺的也许是一个伴侣,一些触不及的意识与底蕴。我在长大,于是我的个性选择范畴也越因之而宽泛,然而这也意味着潜在的缺憾候选越多,越是成人,越是不满足于各种明摆着的欠缺。于是小时候,也许台阶前的一阵静默便可弥足一时的失落,而现在,丝丝缕缕的忧伤缠绕在心头,时隐时现,始终挥之不去。无力挣脱。那种想挣脱的欲望,不仅与本能的欲望矛盾,事实上也在自己的欠缺清单上添下浓重一笔。生命就在这样的层层套套中构现出轮廓。

即使已寻到了自己所谓的个体热情挥发之口,也可能像大多数个摆脱不了的梦魇一般,其个体存在终会无力配合其心,一同稳稳踏上这条路。即使如此,也感受着每一步的沉重,依然在努力,不甘放弃。虽然我不知道,如果有一天,倒在那个微小的通光口,那些身后细碎歪斜的脚印会否是闭眼前我最后可欣喜的安抚。最终跌跌撞撞爬出洞口,就必然能安享梦中桃花源了?也许那偿愿的瞬时蜕变,又会驱人开始新的挥霍热情的探索。

闺蜜说,麻烦伐,退而求其次,也许更轻松地存在,可是个体热情的存在何处寻去,存在而无存在之热情伴随,存在的欢欣何处依附?那我们所谓的存在,不就是行尸走肉的一段岁月罢了。

也就是我们的心,意识到了个体存在的一次性,也随之意识到了生命热情的一次性。有时我想,所有人都羡慕孩童的纯真,或许只是羡慕他们的心尚未懂得这唯一吧。大家嘴里最轻松的存在,就是在存在的先天缺憾与生命热情的后天探求间寻到平衡。而我们,大多数人,眼底不时间闪现的忧伤,竟是隐喻着失衡么?生命的忧伤,不仅限于此,平稳的存在,也必然伴随着一种不得已,是舍弃的不得已,留下只是不属己的存在感。也许所有苍白的付出都为了寻找这种属己感——在自由伦理渐渐侵蚀了根深蒂固的人民伦理后,更多的自由被赋予我们选择,生成属己的道德伦理。我们的悲哀非是源自个体存在的缺憾,而是无法维系身体存在与心灵存在一致的无力感。如果我信,个体的存在与生命热情的相遇不是偶然,如果在生命的热情尚未开化时,便接受个体存在的暗示,或许这些悲哀也不复存在。

但既然我已陷在其中,如何尚有余暇,思量这些早已不切实际的可能。

今天上佛哲,老师说,悲哀在于,理性是有限的,人却相信它是无限的。

 

阿德勒说,人对“自我”都有“双极”意识,于是卑劣感越烈,自我意识越强。这恰解释了我的情意结。不好意思地承认的确是“在上意志”作祟,而宁愿本能投奔安定高品质的生活也是实实在在的。在我这里,“在上”的意识,煞有其事被指向了这个目的,显得如此正当,理所当然。至于这努力本身,无疑令人身心俱疲,又一个矛盾。我不知道其中一些由偏好带来的快感是否给自己以存在的安抚。什么才是我在的热情?惰性?优越感?还是麻木?

可如果我真能探清自己的潜意识,也就不是人了。费力地活,庸庸碌碌的人。

 

感到迷茫,因为不知如何选择,生命的历程由一个个偶然的脚印叠现。或许几步路后,哀叹不过回到了起点。矛盾在于,在偶然成为真实的必然之前没人知道那是否一如选择前幻见的许诺。没有必然存在,各种权衡,各种考量也是各种偶然潜意识里存在的证据。可是,我总是惶恐地跳出一步,探回头看看,再追念那些曾经的偶然逝去。再绕回老路,也不过是重新屏蔽又一路的各种偶然。

所以我们应该为一切负责。

某网友提过,每天都从不同人身边经过,擦肩而过,而不知道自己错过了什么。那时我回答说,我错过了一些人,对方也在同时错过了我。一个人失落很自私的。我只是想我还能遇见谁。

于是,我是个口是心非的人。

书里说,个体人在自身的偶在做出选择时,有三个依据,拟人化的神,理性化的生命原则,自如的愿望。我信的是哪一个?哪一个都没有安全感的赋予,只是顺其自然(不得不)向前走。

至于那些背负着道德承负的选择,视作存在的规则。既然选择是唯一偶在的必然,这也或许就是唯一成形的人造枷锁。

头脑发热

嫉妒、自卑、怨恨,我们平生所有加诸心上的痛苦均是拜我们固有的价值判断体系所赐。

凭何有人便出身豪门、锦衣华服,有人便布衣苦读,却屡遭天灾。祈求吧,祈求生活的回报与我们的才干,我们的努力相平衡——人生而平等?平等个头,一派胡言。抱怨声声入耳:“这世道黑啊”,何苦挣扎,还不如一句“这个世界就是这样子”来得实在,平静略带一丝妥协的无奈。

有人信善,有人皈恶,即使是极端总也找得出大把的例子来印证他们的信念,如果失去从小至今所受的熏陶,我们的价值观该如何形成?靠自己?还不是借助我们所接触的媒介传播的理念,在摇摆中找到支撑点。不倒翁不是人人能做的。一旦我们把信任交付给了某某,我们的价值理念必会受其鼓动,即使是如爱丽思般进入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横亘于自我判断的矛盾凸现,在如断奶般撕裂的痛楚过后,仍会渐渐被浸染。这是本能,就如婴儿本能地信任母亲,我们本能地信任媒体,因为比之渺小的自己,当时的他们,显然强势许多。

那便不要了自虐的价值判断准则吧?更糟,生存于世,需要寄托,没了价值体系的依靠,怎知温馨安全的心之归宿在哪儿?甚至根本便无法判断自我,我是什么样的人?只剩茫然。这个世界无时不刻在督促我们为所有的事物履行价值判断。只有判断以后,才会惯性地感到安定,那么不如说,是我们自己在逼迫自己进行判断而已。

我不是学哲学的人,不懂什么外部世界、内部世界,我只是猜想,假如存在一个没有价值判断习惯的乌托邦,会生活的怎样?不必对己对人下定义,人无好坏,物无精粕,混沌的简单、安定,也许更容易快乐,只可惜,那时连快乐与伤心也不用分了。所以,也许注定人需活在不断的矛盾、自我否定与更新蜕变的动荡中了。

如果所能做的只是安然祈求,能够满足于每一个现在的我拥有的价值判断体系所定义的美好生活,那所谓的成熟,只是意味着这个定义的判断依据越来越匮乏而已。

假如我们的价值判断体系基于一个垂直坐标,那么处在每一个高度的人都在自省后变得焦虑,这不是自虐是什么。其实,若游离于自身的价值观回头看,我们凭什么来判断这些审视的价值?何来一个标准的价值判断体系可供我们判断自己的价值观呢?

这时候开始真正理解高中半途而废的化学课所学的动态平衡了。再依此回头看“人生而不平等”的感叹,就可以光明正大的说,那是因为我们所谓对“平等”的价值判断本就因人而异罢了。

中美期刊管理体制比较

短短十多年,杂志业在中国以令人惊讶的速度发展着。美国杂志协会(MPA)副主席Charles McCullagh认为:“没有了解中杂志市场也就算不上了解世界杂志业”。然而中国期刊业毕竟起步较晚,中美两国期刊业之间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在美国,没有一种报纸可以从东海岸发行到东海岸,任何一种报纸都无法像某些期刊,如《读者文摘》那样除拥有美国总人口半数以上的读者以外,还拥有世界其他主要语言的读者,期刊在数量上比报纸和广播台电视台都多。

以下,我将主要就两国法律规定系统方面对期刊业的约束管理体制进行比较和分析,希望可以寻找出中美之间存在的差异。

 

一.关于期刊的准入

在美国,只需要申请一个国际刊号(InternationalStandardSerialnumber,简称ISSN)就可以出版杂志,申请可以在网上进行,而且是免费的。同时,注册一个商业公司,执照一般3天可以拿到。有商业执照,就可以经营杂志。

在中国,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
(五)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

在申请书中,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中国的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对自己及所属单位办的期刊进行管理;各期刊还要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审核后报批。然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再由各个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需要提出的是,这些规定只是一般性的前提条件。即使符合全部条件,也未必能获得杂志“准生证”。这有国家总量控制的原因,有不定期治理整顿的原因,受政策影响很大。

显然中国期刊要获准入不如美国那样轻松便捷,需要筹备一大堆文案程序,经过重重审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国期刊业至少是数量上的发展。

 

二.关于期刊流通与经营

美国杂志的基本性质是商业,有明晰的产权关系,有明确的所有者和股东。其股东可以是个人,可以是公众投资者,也可以是公司或某个慈善机构。这些股东可以是个人,公众投资者,公司或某个慈善机构。大部分美国杂志都有一个母公司。但一些非赢利机构所办的杂志除外,它们基本上免费赠给会员,不以盈利为目的。

在这种商业背景下,只要拥有正规的刊号与营业执照,美国期刊的流通领域是有经营方决定的,基本不受行政权力控制。也就是说,如果期刊的所有者与股东想让期刊在中国发行,美国政府是无权干涉的,反而必须经过中方的批准才可进行。并且,政府不能审查杂志的内容,不能任命杂志负责人,没有权力命令杂志停止出版。

而中国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与第四条指出:
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 “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显然中国期刊的流通领域就不如美国那般自由了,各种约束按期刊条条框框的分类纷纷涌来。

另外,期刊社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经营核算方式等,是由期刊主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连“吃这碗饭”的权力都悬在空中,期刊小编们又怎敢尝试逾越“禁区”呢?

此外,美国发行量的监督机构非常多,不仅多种“杂志指南”提供杂志的发行量等数据,而且你可以从 Standard Rateand Data Service(SRDS)、Audit Bureau of Circulations(ABC)、 BPA International、the Publishers Information Bureau(PIB)这样的权威性中介机构那里获得数据。《新闻周刊》国际部曾透露,杂志自己报出的发行量也有“水分”,但一般都很小,因为“这里非常透明”。美国杂志极其重视订户的开掘和维持,把“付费发行量”作为重要的发行指标,原因就在于订户的数据是获得广告的最有利凭据。

而在中国,杂志夸大发行量是普遍的情况,有些夸大到了让人瞠目结舌的地步。究其原因,除了相关机构监督不力以外,近年来期刊业随市场经济的潮流发展,夸大的发行量可以作为一种资本追逐大单的广告商,同时造成极有社会影响力的假相,这种诱惑显然期刊经营者们无法抵挡。

 

三.关于期刊的内容控制

司法系统在美国体制中发挥了保障新闻自由的重大作用。

美国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保障新闻自由的宪法高于联邦、州或地方的单项法律。于1791年被纳入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中有一段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

通过查阅资料,我发现美国最高法院做出的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最重要的裁决包括:

— 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案。最高法院除了保护新闻出版不受联邦法律的干涉,还进而保护其不受州法律的干涉。在此之前,新闻出版只受到不被联邦政府控制的保护。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还废除了此前施加的大多数限制。

— 1936年格罗让诉美国出版公司案。最高法院裁定政府不得根据报纸的发行量徵税。世界各地有很多政府仍在利用歧视性税收手段不公正地压制媒体并增加媒体的负担。

—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最高法院裁定,公职官员不能针对发表与公务行为有关的诽谤性不实言词要求得到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有关言词出于”实际恶意”。这项规则的适用范围后来被扩大到所有公众人物。

— 1971 年《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最高法院裁定,新闻出版不受”先前的限制”是近乎绝对的。《纽约时报》获准刊登同越战有关的”五角大楼文件”,尽管政府认为这将损害国家安全。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未能证明公布这些文件会”给国家利益造成直接的、即时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 1974年《迈阿密先驱报》诉托内罗案。最高法院裁定,竞选公职的候选人没有权利以对等的篇幅回应报纸对他的攻击。不过,最高法院尚未向广播传媒提供类似的保护。广播公司必须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应答的权利。

— 1988年《皮条客》杂志诉福尔韦尔案。最高法院裁定,媒体有权模仿嘲弄公众人物,即使这种嘲弄”极端无礼”,甚至造成精神痛苦。

— 2001年巴特尼基诉沃珀案。最高法院裁定,在涉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时,第一修正案保护新闻媒体,即便媒体播放的手机交谈录音是他人非法截获的。

由于美国没有成文的《新闻法》,采取的是判例法制度,以上每一个案例都逐步加强了新闻出版自由。使得后继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受到神圣的法律保护,而无后顾之忧。期刊作为新闻媒体之一,当然也是适用这些法律规定的。

至于中国,一些意见认为,在中国,新闻自由是飘在天上的气球而已。这种说法过于极端了。事实上,西方的新闻学者都明确地说,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

中国新闻出版署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写入:

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
(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
(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
(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

就以上这些内容看来,很难说与普世意义上的新闻自由有直接矛盾冲突。但是,其中的一些条文定义并不是很明确,便造成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偏差的问题。这也是采取立法形式管理期刊的一个不足之处。

例如上述第七条,对于诽谤和侮辱的性质、严重程度并未作说明。而我们对比美国相关的案例发现,最高法院裁定,媒体有权模仿嘲弄公众人物。显然在中国,像小布什已习惯的那样,某位政府领导被媒体讽刺一番的情景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他完全可以把这种嘲讽理解为对其人格的侮辱,利用法规对相关期刊处以严厉惩罚。

另外,我国许多媒介(以报纸为主,包括部分期刊)属于党办,因此还必须受到党的纪律约束,《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于中央已经作出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这一点,也是许多人攻击中国新闻媒体制度的主要理由之一。

 

四.结论

美国杂志最主要的调节因素其实是市场,包括读者市场和广告市场。

和美国杂志相比,中国杂志必须接受来自政府方面的调控。具体表现在:
1、创办杂志的许可制度;
2、政府对内容有一定的方向性指导和具体规定的约束;
3、不少杂志直接由政府部门创办,受到行政性保护;
4、政府管理部门有权对违规刊物进行处罚,直至取消许可证。

这种体制,确实会制约期刊的成长。但事实上,很多传统体制的东西看似坚不可摧,实际操作中却总有种种可以变通或制度创新的地方。如《中国企业家》、《瑞丽》等,都是在传统体制内部创造出来的成功案例。当然,目前体制改革的滞后已经制约了这些杂志进一步发展。

并且中国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因此,它也不是影响期刊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某一阶段,对某一类杂志而言,体制可能会显得至关重要,如科技期刊)。

MPA 副主席Charles McCullagh说:“我注意到当政府牵涉其中时开展传媒业务并不容易。”但和社会、大政治环境比较相似的俄罗斯市场相比他又认为:“相比之下,从总体上来说中国在从国家调控模式向市场和消费者导向模式的改革路途上进步得要快许多。”

更何况,近十年来由于市场经济逐渐成熟化,期刊的商业化、市场化属性逐步突出,政府因支出压力对许多杂志减少了行政性保护,市场因素正成为中国期刊的主要约束。除了内容控制方面的政策由于中国国情,在短期不可能出现重大调整、松动以外,市场机制将发挥择优去劣的作用,在中国期刊业的发展前景中产生更大影响。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随着更多国外优秀期刊进入中国市场,中国期刊的管理体制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规律调整,国外尤其是期刊业高度发达的美国的一些管理经验也将经过部分调整运用于中国,这的确是于中国期刊业发展有巨大裨益的。而国内期刊则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迎接来自国外期刊巨头的激烈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