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期刊管理体制比较

短短十多年,杂志业在中国以令人惊讶的速度发展着。美国杂志协会(MPA)副主席Charles McCullagh认为:“没有了解中杂志市场也就算不上了解世界杂志业”。然而中国期刊业毕竟起步较晚,中美两国期刊业之间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在美国,没有一种报纸可以从东海岸发行到东海岸,任何一种报纸都无法像某些期刊,如《读者文摘》那样除拥有美国总人口半数以上的读者以外,还拥有世界其他主要语言的读者,期刊在数量上比报纸和广播台电视台都多。

以下,我将主要就两国法律规定系统方面对期刊业的约束管理体制进行比较和分析,希望可以寻找出中美之间存在的差异。

 

一.关于期刊的准入

在美国,只需要申请一个国际刊号(InternationalStandardSerialnumber,简称ISSN)就可以出版杂志,申请可以在网上进行,而且是免费的。同时,注册一个商业公司,执照一般3天可以拿到。有商业执照,就可以经营杂志。

在中国,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
(五)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

在申请书中,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中国的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对自己及所属单位办的期刊进行管理;各期刊还要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审核后报批。然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再由各个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需要提出的是,这些规定只是一般性的前提条件。即使符合全部条件,也未必能获得杂志“准生证”。这有国家总量控制的原因,有不定期治理整顿的原因,受政策影响很大。

显然中国期刊要获准入不如美国那样轻松便捷,需要筹备一大堆文案程序,经过重重审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国期刊业至少是数量上的发展。

 

二.关于期刊流通与经营

美国杂志的基本性质是商业,有明晰的产权关系,有明确的所有者和股东。其股东可以是个人,可以是公众投资者,也可以是公司或某个慈善机构。这些股东可以是个人,公众投资者,公司或某个慈善机构。大部分美国杂志都有一个母公司。但一些非赢利机构所办的杂志除外,它们基本上免费赠给会员,不以盈利为目的。

在这种商业背景下,只要拥有正规的刊号与营业执照,美国期刊的流通领域是有经营方决定的,基本不受行政权力控制。也就是说,如果期刊的所有者与股东想让期刊在中国发行,美国政府是无权干涉的,反而必须经过中方的批准才可进行。并且,政府不能审查杂志的内容,不能任命杂志负责人,没有权力命令杂志停止出版。

而中国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与第四条指出:
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 “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显然中国期刊的流通领域就不如美国那般自由了,各种约束按期刊条条框框的分类纷纷涌来。

另外,期刊社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经营核算方式等,是由期刊主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连“吃这碗饭”的权力都悬在空中,期刊小编们又怎敢尝试逾越“禁区”呢?

此外,美国发行量的监督机构非常多,不仅多种“杂志指南”提供杂志的发行量等数据,而且你可以从 Standard Rateand Data Service(SRDS)、Audit Bureau of Circulations(ABC)、 BPA International、the Publishers Information Bureau(PIB)这样的权威性中介机构那里获得数据。《新闻周刊》国际部曾透露,杂志自己报出的发行量也有“水分”,但一般都很小,因为“这里非常透明”。美国杂志极其重视订户的开掘和维持,把“付费发行量”作为重要的发行指标,原因就在于订户的数据是获得广告的最有利凭据。

而在中国,杂志夸大发行量是普遍的情况,有些夸大到了让人瞠目结舌的地步。究其原因,除了相关机构监督不力以外,近年来期刊业随市场经济的潮流发展,夸大的发行量可以作为一种资本追逐大单的广告商,同时造成极有社会影响力的假相,这种诱惑显然期刊经营者们无法抵挡。

 

三.关于期刊的内容控制

司法系统在美国体制中发挥了保障新闻自由的重大作用。

美国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保障新闻自由的宪法高于联邦、州或地方的单项法律。于1791年被纳入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中有一段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

通过查阅资料,我发现美国最高法院做出的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最重要的裁决包括:

— 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案。最高法院除了保护新闻出版不受联邦法律的干涉,还进而保护其不受州法律的干涉。在此之前,新闻出版只受到不被联邦政府控制的保护。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还废除了此前施加的大多数限制。

— 1936年格罗让诉美国出版公司案。最高法院裁定政府不得根据报纸的发行量徵税。世界各地有很多政府仍在利用歧视性税收手段不公正地压制媒体并增加媒体的负担。

—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最高法院裁定,公职官员不能针对发表与公务行为有关的诽谤性不实言词要求得到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有关言词出于”实际恶意”。这项规则的适用范围后来被扩大到所有公众人物。

— 1971 年《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最高法院裁定,新闻出版不受”先前的限制”是近乎绝对的。《纽约时报》获准刊登同越战有关的”五角大楼文件”,尽管政府认为这将损害国家安全。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未能证明公布这些文件会”给国家利益造成直接的、即时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 1974年《迈阿密先驱报》诉托内罗案。最高法院裁定,竞选公职的候选人没有权利以对等的篇幅回应报纸对他的攻击。不过,最高法院尚未向广播传媒提供类似的保护。广播公司必须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应答的权利。

— 1988年《皮条客》杂志诉福尔韦尔案。最高法院裁定,媒体有权模仿嘲弄公众人物,即使这种嘲弄”极端无礼”,甚至造成精神痛苦。

— 2001年巴特尼基诉沃珀案。最高法院裁定,在涉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时,第一修正案保护新闻媒体,即便媒体播放的手机交谈录音是他人非法截获的。

由于美国没有成文的《新闻法》,采取的是判例法制度,以上每一个案例都逐步加强了新闻出版自由。使得后继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受到神圣的法律保护,而无后顾之忧。期刊作为新闻媒体之一,当然也是适用这些法律规定的。

至于中国,一些意见认为,在中国,新闻自由是飘在天上的气球而已。这种说法过于极端了。事实上,西方的新闻学者都明确地说,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

中国新闻出版署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写入:

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
(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
(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
(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

就以上这些内容看来,很难说与普世意义上的新闻自由有直接矛盾冲突。但是,其中的一些条文定义并不是很明确,便造成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偏差的问题。这也是采取立法形式管理期刊的一个不足之处。

例如上述第七条,对于诽谤和侮辱的性质、严重程度并未作说明。而我们对比美国相关的案例发现,最高法院裁定,媒体有权模仿嘲弄公众人物。显然在中国,像小布什已习惯的那样,某位政府领导被媒体讽刺一番的情景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他完全可以把这种嘲讽理解为对其人格的侮辱,利用法规对相关期刊处以严厉惩罚。

另外,我国许多媒介(以报纸为主,包括部分期刊)属于党办,因此还必须受到党的纪律约束,《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于中央已经作出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这一点,也是许多人攻击中国新闻媒体制度的主要理由之一。

 

四.结论

美国杂志最主要的调节因素其实是市场,包括读者市场和广告市场。

和美国杂志相比,中国杂志必须接受来自政府方面的调控。具体表现在:
1、创办杂志的许可制度;
2、政府对内容有一定的方向性指导和具体规定的约束;
3、不少杂志直接由政府部门创办,受到行政性保护;
4、政府管理部门有权对违规刊物进行处罚,直至取消许可证。

这种体制,确实会制约期刊的成长。但事实上,很多传统体制的东西看似坚不可摧,实际操作中却总有种种可以变通或制度创新的地方。如《中国企业家》、《瑞丽》等,都是在传统体制内部创造出来的成功案例。当然,目前体制改革的滞后已经制约了这些杂志进一步发展。

并且中国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因此,它也不是影响期刊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某一阶段,对某一类杂志而言,体制可能会显得至关重要,如科技期刊)。

MPA 副主席Charles McCullagh说:“我注意到当政府牵涉其中时开展传媒业务并不容易。”但和社会、大政治环境比较相似的俄罗斯市场相比他又认为:“相比之下,从总体上来说中国在从国家调控模式向市场和消费者导向模式的改革路途上进步得要快许多。”

更何况,近十年来由于市场经济逐渐成熟化,期刊的商业化、市场化属性逐步突出,政府因支出压力对许多杂志减少了行政性保护,市场因素正成为中国期刊的主要约束。除了内容控制方面的政策由于中国国情,在短期不可能出现重大调整、松动以外,市场机制将发挥择优去劣的作用,在中国期刊业的发展前景中产生更大影响。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随着更多国外优秀期刊进入中国市场,中国期刊的管理体制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规律调整,国外尤其是期刊业高度发达的美国的一些管理经验也将经过部分调整运用于中国,这的确是于中国期刊业发展有巨大裨益的。而国内期刊则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迎接来自国外期刊巨头的激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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